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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学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为准。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第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办法
1、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院申请博士学位。
2、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
3、申请人通过博士资格考试、学位论文中期研究报告。
4、申请人完成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具体要求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规定》。
5、学位论文与选题报告相符,且经过国家一级学术情报部门的查新检索,证明论文具有创新性成果。
6、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认真审阅,认为符合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写出学术评语。
7、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经过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办法
1、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 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人修完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位课成绩(外语除外)不低于75分 ,非学位课成绩不低于60分,且通过外语学位考试。
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中期考核。
4、申请人完成研究生期间所规定的学术活动及论文发表篇数,具体要求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规定》。
5、申请人完成规定的社会、教学等实践活动,具体要求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助管的暂行规定》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生产实践的暂行规定》。
6、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认真审阅,认为符合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写出学术评语。
7、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经过答辩成绩合格。
第三章 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学位申请人通过相应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2、申请人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申请人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4、申请人要求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学位申请人通过相应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2、申请人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申请人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4、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实施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修订)》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3、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录用函及版面费发票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4、 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具体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预答辩过程及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具体要求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修订)》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当有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五至七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二两名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中应至少有两名是论文的评阅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答辩过程管理具体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培养本院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本院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学术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因课程成绩或答辩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位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取得学位授予资格,可重新申请学位一次。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实施办法,依照本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培养单位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学院分学位委员会。